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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之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08-09
案情介绍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之门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02555号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由阿里之门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阿里巴巴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商标阿里之门ALIDOOR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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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权权属案
08-09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是否发生变更。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不是被许可人继受取得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依据,也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方式。案情摘要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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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08-09
【裁判要旨】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基本案情】上诉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公司)、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盛隆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天峻县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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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教材、教辅著作权侵权的判定
08-09
【判决要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所采用的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只有在既使用了汇编者采用的选择或者编排方法又使用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的内容才能构成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反映了汇编者选择或者编排方法的教材的编排顺序和体例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而只是一种思想。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出版社原审被告:北京友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友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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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套广播体操引发著作权纠纷
08-09
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体操动作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同时判决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案件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称,其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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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很火,但需尊重版权
08-09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休闲娱乐的必需品,各种手机APP应用层出不穷,真是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相对于开发平台和技术,APP能够提供给用户的内容是稀缺资源,越来越多的移动端产品以信息聚合的姿态出现,并且非常火爆,但其成功的背后在版权问题上却是污点重重:要么是在打版权的擦边球,要么公然将他人的版权据为己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项判决给了这些新兴的网络公司和APP开发团队一个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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